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鹽城地區從事物業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物業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士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黨的建設: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鹽城市民政局。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是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毓龍東路8號毓龍大廈二樓東側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在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領導下,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關于本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經驗交流;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參與有關行業改革、發展政策決策的論證和聽證,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倡導公平競爭,恪守誠信原則,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為政府、行業、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提供服務;根據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組織研討,反映會員的呼聲和建議。
(四)協調會員之間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與行業性活動,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維護行業利益。
(五)根據行業發展和會員需要,推廣先進技術,組織行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六)收集整理國內外先進技術和市場信息、行業動態及經營管理經驗,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資料匯編,及時向會員傳遞信息。
(七)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各類咨詢服務;舉辦會展招商等市場推廣活動,幫助會員拓展市場。
(八)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開展有利于促進本行業健康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物業服務企業;從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白蟻防治、住房保障及與其相關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社會團體,有關行業組織;
2、擁護本會的章程和規章;
3、自愿加入本會;
4、有一定的業績。
(二)個人會員
熱心本行事業,并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職業經理人、物業管理師、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30%。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的15%。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
(二)能代表會員意愿;
(三)能認真處理本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經理事長或者7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5%。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經會長或者7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協助理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六)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團體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團體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團體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團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團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團體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團體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6月28日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第一次修訂,經2014年12月12日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第二次修訂,經2019年4月20日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