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和《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
為加強我市物業管理行業廉潔自律管理,規范物業企業及從業人員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相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根據《江蘇省行業協會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物業管理行業實際,特制訂《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和《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現予印發。
特此通知。
附件1:《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
附件2:《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
附件3:《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承諾書
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2021年9月1日
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鹽城市物業管理活動,加強對會員單位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的監管,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建立長效的行業自律機制,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旨在通過對物業管理行業的自律性監管,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樹立行業良好形象,提高綜合服務素質和物業服務水平;為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環境。
第三條 協會物業服務企業會員及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均應遵守本公約。協會非物業服務企業會員及其員工參照本公約執行。
第二章 行業道德規范
第四條 倡導行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誠信服務、以人為本的道德風尚,嚴格遵守相關行業誠信管理辦法。
第五條 倡導行業團結自律的作風,維護行業聲譽,樹立行業良好服務形象,發揮行業整體優勢。
第六條 倡導對行業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行業協調、友好協商等方式解決。對物業服務糾紛采取民主協商、文明調解、利益共贏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 倡導企業注重管理素質,自尊自強,不斷提高服務意識,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對業主負責,積極參與和諧社會和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第八條 倡導企業規范服務,不斷提高服務品質,努力建設依法經營的誠信企業,培養愛崗敬業的文明員工。
第九條 倡導對企業員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業道德和文化素養,推崇有法制意識、愛崗敬業、樂于奉獻的良好風氣。
第十條 倡導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關愛社會,積極參與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 倡導企業及從業人員公私分明,秉公辦事,廉潔從業,不得謀取非法利益,杜絕各種賄賂行為。
第三章 企業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該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條例、行業標準和服務規范,尊重業主物權、人權,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依法經營服務項目,遵循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專業化、規范化物業服務的原則。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與縣(市、區)主管部門對接申報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參加行業評優、評選、排名等活動時,應當按要求申報并提供真實的數據和資料,不得故意弄虛作假,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公約》的規定,聘用受到公開譴責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應當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收取物業服務費的,應當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
每年公布一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執行秘書繳納物業服務費、水電氣費、停車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履行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義務,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公共事業單位委托,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未經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單位、業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對物業相關專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實施停水、停電、停氣(可能對業主或者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緊急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第二
服務合同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違反《條例》的規定,故意泄露業主資料或信息。
第二十八條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不得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第二十九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物業服務企業的公平競爭,損害業主或者其他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與業主委員會(或建設單位)在投標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活動中串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禁止物業服務企業以向業主委員會(或建設單位)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選聘。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或選聘。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主動加入市物業協會,并遵守《協會章程》。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協會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服從協會做出的決定,服從協會秘書處、各專業委員會、委派專家的具體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不得隨意發表有損行業和其他物業服務企業名譽的言論,不得做出有損行業和其他物業服務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做好物業服務工作,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企業財務、工程技術、消防崗位人員從業崗位應該具備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受到市物業管理協會公開譴責制裁的物業服務從業人員,從作出公開譴之日起,物業服務企業兩年內不得聘用其從事應當由取得物業服務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 從事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不得違反《條例》的規定,故意泄露業主資料或信息。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不得收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損害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禁止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以向業主委員會(或建設單位)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或選聘。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不得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發生肢體沖突。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不得隨意發表有損行業形象和物業服務企業名譽的言論,不得做出有損行業和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從業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服從協會做出的決定,服從協會秘書處、各專業委員會、委派專家的具體工作安排。
第五章 規范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公約是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進行自律監管的依據。物業服務企業應提高自律意識,遵守協會自律監管,教育員工按照《條例》和本公約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并建立相應規章制度,保證有效實施。
第五十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本公約的實施,對模范遵守本公約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向協會提議定期予以表彰和獎勵,授予榮譽稱號;對違反本公約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予以提醒、約談和相應行業制裁。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行為,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 所有表彰或處分決定應當在行業內進行通報,并在協會網站上進行公示;
2. 有權勸阻企業及從業人員停止違反本公約的行為,并責令其消除影響;
3. 有權要求違反本公約給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害的企業及從業人員,做出道歉和賠償;
4. 對違反本公約情節嚴重的企業及從業人員,根據誠信檔案制度和誠信風險預警公告制度做進一步處理;
5. 對違反本公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建議取消其物業服務企業品牌、優秀企業評比和物業服務示范項目參選資格;
6. 對屢次違反本公約、造成行業信譽嚴重影響的企業及從業人員,可以建議將違法違規行為列入政府有關部門誠信系統。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公約由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負責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公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
第五十四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的自律性監督管理,規范對違法違規的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制裁行為,促進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章程》、《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以下稱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物業管理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制裁,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實施行業制裁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必要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自律規范、自律公約為準繩。
第四條 實施行業制裁,遵循制裁的輕重與違法違規行為的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所造成的社會影響相適應原則。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對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所給予的行業制裁,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對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所給予的行業制裁不服的,有權要求復查。
第二章 制裁的種類
第七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自律規約的行為,有權作出如下種類的制裁:
(一)約談;
(二)警告;
(三)業內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五)市物業管理協會享有的其它行業制裁。
第八條 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損害或后果輕微,有損物業管理行業形象的,給予約談或警告制裁。
第九條 違法違規行為情節惡劣,或者已經造成一定損害后果,或者已經對物業管理行業形象產生一定不良影響的,給予業內通報批評制裁。
第十條 違法違規行為情節非常惡劣,或者已經造成嚴重損害后果,或者已經對物業管理行業形象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公開譴責制裁。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制裁:
(一)初次違規并且情節顯著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作出書面檢討的;
(三)自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損害后果的;
(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發生或減輕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制裁:
(一)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的;
(四)對投訴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三年內受過其他物業管理行業制裁的。
第三章 制裁的實施機構
第十三條 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市物業管理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可委派秘書處負責投訴受理以及調查取證等工作。
第十四條 廉潔從業委員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修訂)《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廉潔自律公約》等行業廉潔自律文件;
(二)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
(三)負責行業自律制裁的實施;
(四)負責對行業自律制裁異議進行復查。
第四章 制裁程序
第十五條 投訴人可以采用信函、電子文檔和直接來訪等方式投訴。
第十六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受理投訴時有權要求投訴人提供具體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 受理投訴必須做到:
(一)當面投訴的,應當認真作好筆錄,必要時征得投訴人同意可以錄音、錄像。投訴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旁聽和詢問;對記錄的主要內容須經投訴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二)信函或電子文檔投訴的,應當做好收發、登記、和存檔等工作;
(三) 對行政機關委托協會調查的信訪投訴案件,應當辦理轉辦手續。
第十八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直接立案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應在接到投訴后的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二十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認為應當立案的,應于10個工作日內通知被投訴人,要求被投訴人到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說明情況,回答質詢,并提供書面答辯。
第二十一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必須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有關證據。被投訴人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二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人員調查案情時,應由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同時參加,不得向被投訴人直接出示投訴材料及其復印件。但調查中確實需要當面核查的材料除外。
第二十三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人員不得私自摘錄、復制或泄露投訴材料或轉辦的材料。嚴禁將投訴材料或轉辦的材料轉給被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對下列情況不予立案:
(一)雖有違法、違紀的事實,但不屬于行業自律制裁范圍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證據材料與投訴訴求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系的;
(四)匿名投訴的。
第二十五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答復并說明理由,但匿名投訴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認被訴投人有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本規則給予相應制裁;
(二)撤銷案件或不予制裁。
第二十七條 決定通過后,應當制作行業制裁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投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事實和證據;
(三)結論;
(四)申請復查的權利、期限;
(五)作出決定的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名稱;
(六)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行業制裁決定書經自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審核后發布,決定書應當在簽發后的15個工作日內送達被投訴人。
第二十九條 決定書可以采用直接或郵寄方式送達。
第五章 復查
第三十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負責受理復查申請和作出復查決定。
第三十一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受理復查申請后,應當另行委派專人進行復查。
第三十一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原調查人員不得參與復查。
第三十二條 被制裁人對制裁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的30個工作日內向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申請復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復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該申請復查的決定必須是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作出的;
(二)申請復查應包括具體的復查請求、事實和證據;
(三)申請復查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三十四條 復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復查的具體事實、理由、證據和訴求等;
(三)申請復查的日期;
(四)制裁決定書。
第三十五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應在收到復查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符合申請復查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二)下列情況不予復查:
1. 不符合申請人主體資格;
2. 申請復查已超過規定期限;
3. 申請復查的事項不屬于原決定書的范圍;
4. 申請復查的事實和理由不充分。
第三十六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應在受理復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一)維持原決定。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認為原決定對事實認定清楚,適用證據正確,程序合法的,應當做出維持原決定的復查決定;
(二)補正原決定。復查機構認為原決定在制裁程序、證據和依據等方面有偏差的,應當作出補正決定。
(三)撤銷原決定。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規則規定,不符合制裁條件的,撤銷原決定。
第三十七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對作出的復查決定應制作復查決定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作出的行業制裁和復查決定應當報行業黨委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業自律規范承諾書
經認真研讀《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全文,我單位及所有從業人員均已知悉本公約全部內容并完全理解其含義,一致同意簽署本公約。
作為本自律公約的簽約單位及所有從業人員的授權代表,鄭重承諾:完全接受《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規定,接受行業自律專業委員會的監督和管理。如有違反,愿意接受依據《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和《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等規定所作出的行業制裁。
企業名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名):
2021年 月 日
鹽物協字〔2021〕8號關于印發《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公約》和《鹽城市物業管理行業制裁規則》的通知.pdf